内蒙古大学校友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合法权利,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科学和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内蒙古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条件、会员的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内蒙古大学校友会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制度规定的权利。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内蒙古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内蒙古大学校友:
1.凡属内蒙古大学毕业的历届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委培生、夜大生、函授生、进修生以及曾在内蒙古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工;
2.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3.内蒙古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4.虽非内蒙古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内蒙古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秘书处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内蒙古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承认本会章程并且自愿参加的内蒙古大学校友及各校友组织,经与本会认可登记,即为本会会员。个人会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证明其为内大校友的有关材料,如毕业证、学位证、肄业证、结业证、工作证等。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关心和支持本会与学校的发展;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