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校友会 > 规章制度 > 正文

内蒙古大学校友会民主议事制度

2024-08-22

内蒙古大学校友会民主议事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理事会议事制度,提高校友会议事决策水平,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内蒙古大学校友总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议事决策形式。议事决策形式为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上三类会议必须保证出席人员超过2/3,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5年召开一次大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五年一届,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同届,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民主议事程序:

(一)提出议题

议题提出人向校友会秘书处提出议题,秘书处负责汇总和整理议题后向分管校友会副会长汇报议题。

(二)审核议题

校友会副会长收到议题后,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是否召开理事会专题研究。不同意上会的,应说明理由,同时转告议题提出人。

(三)民主议事

1.召开理事会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2.理事会做出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所形成的决定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现场宣布结果。

3.凡属于常务理事会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常务理事会需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下次理事会讨论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还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决议,立卷归档。

(四)进行公示

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通过网站、发文、会议等形式予以公布,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五)监督实施

监事会或监事对决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每项决议落实到实处,办理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六条 附则

本制度由内蒙古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内蒙古大学校友会信息披露制度
下一条:内蒙古大学校友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