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校友会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校友会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障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内蒙古大学校友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蒙古大学校友会的印章分别为内蒙古大学校友会公章和内蒙古大学校友会财务专用章两种。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校友会印章须由校友会秘书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校友会秘书处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校友会秘书处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校友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登记
第六条 公章由校友会秘书处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校友会财务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九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携带预先用好印的文书(包括空白文书),但必须登记编号并由使第十条保管人员负责监督用印登记。使用人负责登记包括用途、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等内容。
第四章 用印审批
第十一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凡以校友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校友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三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会长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校友会公章。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