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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校友会法人证书管理制度

2024-08-22

内蒙古大学校友会法人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本校友会法人证书,特制定法人证书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校友会法人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校友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校友会法人证书由校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第四条 法人证书保管人因工作变动时,应严格按交接手续办理证书交接,并有书面签字记录,被移交保管人负责证书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如果法人证书丢失,保管人应及时向校友会秘书长反映,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需要使用本校友会法人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需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校友会办公室办理手续。所需法人证书复印件由校友会办公室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七条 本校友会法人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校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

第八条 如发现保管人未按规定使用、保存法人证书,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转借法人证书,将给予法人证书保管人以收回证书、调离岗位及相应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经办人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校友会法人证书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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