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校友会人事管理制度
为提升校友会工作能力,加强校友会人事管理,充分调动本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内蒙古大学校友会的定位及发展出发,强化竞争意识,建立人员选拔及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把人员待遇及岗位职责,工作考核紧密的联系起来。根据本校友会章程制定此制度,本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一、人员聘用
第一条 本着节省开支,减少行政办公支出,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本会因需设岗,并根据本会管理资金规模和项目管理工作量的增减适当变动。
第二条 经理事会商议可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本校教师兼职,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三条 聘用条件如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内蒙古大学校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奉献精神,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具备具体的任职岗位条件和业务能力。一般应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聘用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所聘用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考核程序,经过校友会人员聘用与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后方可录用,聘用与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友会领导、理事代表、秘书处办公室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试用合格,方可正式聘用。
二、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学校和校友会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内蒙古大学校友总会章程》,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敷衍塞责;
(2)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本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
(3)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4)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自主、独立和创新意识。
第六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大学教职工兼任的,参加学校统一考核;社会招聘的员工由本会秘书处组织实施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照校友会的相关规定、聘用合同及内蒙古大学及内蒙古大学校友总会有关规定处理。
三、待遇
第七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本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本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八条 社会招聘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学校人事管理办法并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九条 社会招聘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十条 社会招聘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社会组织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休假、加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大学教职工兼任的,工资津贴按照大学相关制度由学校发放,本会可给予适当的加班费等。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校友会的人事聘用、考核等工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内蒙古大学校友会人事聘用及考核领导小组申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内蒙古大学校友会秘书处办公室,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