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使校友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内蒙古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友会在国家批准的合法金融机构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 校友会资产及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校友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校友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校友会财务报表的种类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五条 经费管理
(一)校友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校友会秘书长审批或会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在预算范围内的支出:业务活动成本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经会长授权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会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会长审批。费用(含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经会长授权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会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会长审批。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含)以内的,需要经秘书长、会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需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校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原则上不予借款,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依据相关规定报销。
(六)校友会经费用于校友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六条 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校友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保持、特许使用、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五)校友会秘书处是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办理无形资产的申购、验收、处置等手续,无形资产的权利保持和特许使用。
(六)校友会秘书处是无形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
第七条 公益项目财务管理
(一)公益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所约定的范围使用。
(二)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不得超支。
(三)每个公益项目指定专门的经办人、项目负责人,费用报销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四)大额资金(达到或超过5万元)使用必须履行询价或招标程序,并与中标方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五)项目执行完毕如有结余资金,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所约定的方式使用,若捐赠协议没有约定,应及时与捐赠方沟通,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旅差及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一)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城市可以乘坐长途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校友会差旅费报销参照《内蒙古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校友会公务接待报销参照《内蒙古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校友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十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十一条 校友会收取资产捐赠及收取经费,必须开具校友会的有效收据。校友会接受实物捐赠,必须根据捐赠人提供的有效票据入账,如无有效票据应按公允价值入账。
第十二条 校友会经费独立,不得与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混管。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内蒙古大学校友会秘书处,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