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多项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捐赠公益事业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如:2004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题为“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文件,公布“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等具体政策;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2011年7月1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些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激发了社会各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热情逐渐高涨,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越来越热衷于表达积极地社会关切。
我国自2004年颁布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后,国内高校基金会得到快速发展,到2011年底,全国在民政部及各省级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高校教育基金会已达到214家,总资产达到80亿元,相应的总收入46亿元。内蒙古大学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唯一的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建设院校和省部共建高校,在自治区和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良好声誉,但办学经费不足已成为制约内蒙古大学建设与发展的一大难题。为了解决办学经费不足这一难题,2012年经学校党政会议研究决定筹备成立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搭建有效平台,组建一个优秀团队,加强与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专门负责面向社会筹集办学资金,管理社会各界对学校捐赠、基金运作等相关工作。
二、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性质和宗旨
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由内蒙古大学依法申请成立,其功能主要是向以校友为主的社会各界力量筹资并通过基金的保值增值来服务于学校自身,是独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非公募基金会,属于民间公益组织。其宗旨是: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事业,全面支持和推动内蒙古大学教育事业发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三、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接受社会各界对内蒙古大学教育事业的捐赠,筹集教育基金;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资助学校优秀学生、贫困学生及奖励学校优秀教师;资助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项目;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基金管理与运作,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开展教育、培训及咨询、和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与国内外热心关注支持发展教育事业的各界联系与合作。
四、成立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原始基金数额
成立教育基金会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而且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国内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注册资金)数额一般为人民币600-1000万元,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注册资金)设定为人民币800万元。因学校财力有限,在原始基金来源方面,一是由学校自筹资金人民币400万元,二是面向校友和社会、企业及爱心人士募集人民币400万元。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本项目所募集的资金将作为成立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原始注册资金。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募集资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六、捐赠鸣谢
内蒙古大学热诚欢迎海外校友、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为成立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原始基金项目捐资,对每一位捐资的朋友,我们都表示衷心感谢:
1、捐资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者,颁发“内蒙古大学教育贡献奖”,可聘为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2、捐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者,颁发“内蒙古大学教育贡献奖”,可聘为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
3、捐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颁发内蒙古大学捐赠纪念奖杯。
4、捐资者名单将列入捐赠者名册存档;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基金项目。
5、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